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21020号“寻找聪明机灵的游游大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660号
申请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21020号“寻找聪明机灵的游游大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4716号、的第5627990号、第3887453号、第6781025号、第315351号、第750681号、第88704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未实际使用,不应成为阻碍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工商信息、在先核准注册商标档案、销售发票、官方公众号宣传文章、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已核准续展申请,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分别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前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