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652897 - 商评字[2020]第0000085438号 - 申请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52897号“STYYLE ORIGINAL

    DESIGN DESIGN BY YY U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438号

       

      申请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52897号“STYYLE ORIGINAL DESIGN DESIGN BY YY U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19743号“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72118号“史泰尔 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35831号“E 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074843号“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499287号“STYLE J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T恤衫、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西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STYYLE”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主要认读部分“STYLE”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