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9080号“ROTH & JUNI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931号
申请人:THOMANN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9080号“ROTH & JUNI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通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在世界乐器行业里已经取得很高的知名度,在明知“ROTH & JUNIUS”商标为申请人所有并且在未经申请人授权的情况下,第29069111号“ROTH & JUNI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申请人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目前该案正在实质审查中。请求待引证商标审查完成后再对本案进行审查并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异议申请书、商标注册信息、“ROTH & JUNIUS”产品介绍、使用证据、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