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180627 - 商评字[2020]第0000085434号 - 申请人:广州智诚实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80627号“智诚实业 ZHICHENG

    INDUST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434号

       

      申请人:广州智诚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80627号“智诚实业 ZHICHENG INDUST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24489号“智周生活 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80832号“智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57642号“智诚 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00200号“诚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561663号“智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802025号“智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073150号“智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4713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573715号“瑞阳 ZKG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676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已被驳回,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在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智诚实业”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八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