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苗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01416号“苗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826号

       

      申请人:雅苒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01416号“苗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7565号“苗乐”商标、第5101031号“乐苗”商标、第5101036号“苗乐乐”商标、第37240287号“苗苗乐”商标、第14907626号“乐苗LEMIAO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园艺化学品;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林业用化学品;植物生长调节剂;保存种子用物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二、三、四与申请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五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现处于审理阶段,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44类复审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五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五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主动放弃“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园艺化学品;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林业用化学品;植物生长调节剂;保存种子用物质”商品,故我局在前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第1类指定使用的肥料、鱼粉肥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花盆用土、混合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第44类指定使用的农业设备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农场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五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44类复审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