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619897号“最靓的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811号
申请人:谢爽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9897号“最靓的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78332号“最靓的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指定服务项目、构成要素、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效果以及含义指向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来,指定使用在会计等服务上,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