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11003号“无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165号
申请人:东莞市善谋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11003号“无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71996号“无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视频截图、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尚处于异议程序,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中文“无牙”构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