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福师傅 FUSF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54720号“福师傅 FUSF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421号

       

      申请人:朱发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都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54720号“福师傅 FUS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90405号“福 福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3211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86131号“福联门;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152920号“福星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3244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561546号“宏纳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658106号“施瑞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