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深挖STOCK INFORMATION DIG DEEP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53142号“深挖STOCK INFORMATION

    DIG DEEP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167号

       

      申请人:成都东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53142号“深挖STOCK INFORMATION DIG DEEP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66927号“DEEP C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361284号“DIG D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发票、产品图册、纸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广告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深挖”和英文“STOCK INFORMATION”、“DIG DEEPER”构成,引证商标一、二均可翻译为深挖等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