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093852号“之乐国 ZEROGO G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419号
申请人:北京之乐国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掘金企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3852号“之乐国 ZEROGO 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56134号“优狗 ZEROG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73895号“ZERO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033967号“ZERO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476261号“赛罗罗 ZERO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778261号“零搜 ZERO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163513号“ZERO·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320870号“GO GATE 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6197254号“零点淘 ZEROGO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