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镁刻地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193966号“镁刻地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795号

       

      申请人:成都每经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3966号“镁刻地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73567号“美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含义指向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指向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证据、荣誉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