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安狗智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149415号“安狗智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652号

       

      申请人:埃尔构人工智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149415号“安狗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15052880号、第1187601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三申请,并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进行协商沟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相关信息、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达成商标共存意见的相关证明文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具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举证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