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140506 - 商评字[2020]第0000087808号 - 申请人:山东瑞鑫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14050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808号

       

      申请人:山东瑞鑫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诚智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405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692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图形的设计元素、构图风格以及线条运用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一的“测量”服务提交了撤销申请,目前正在审理阶段,引证商标一中的“测量”服务将会被撤销,不会成为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成功注册的障碍。申请人放弃在“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放弃后,申请商标与第9342069号图形商标、第9342192号“阜坤信息 FOCO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工程测量;摄影测量服务;进行地理勘测;地质勘测;土地测量”服务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指定使用的“测量”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在上述服务上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测量;摄影测量服务;进行地理勘测;地质勘测;土地测量”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