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爱乐生 AILESH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957061号“爱乐生 AILESHE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274号

       

      申请人:深圳市爱乐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57061号“爱乐生 AILESH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82731号“峨胜Esheng”商标、第22682754号“峨胜Esheng及图”商标、第11108651号“峨胜Esheng”商标、第26028171号“爱乐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且,引证商标四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我局等待该案审结后再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为有效商标,其中引证商标四经过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四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