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60982号“RED RADISS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186号
申请人:丽笙酒店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0982号“RED RADIS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4010号“RED STATION RESTAURANT & B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11242号“RED INDUST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79156号“六宏中西快餐厅;红弘宏洪鸿虹;R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17499号“RED EXPR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233074号“红色先生 MR R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005697号“红料理 RED C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850322号“聚红阁 RED EXECUTIVE FLO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2701286号“赤鼎 麻辣锅 RED HOTP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4605456号“RED BEN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5697225号“NAIL ART•R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的所有人处于吊销状态,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相关判决书、媒体报道、获奖情况、网络评价、撤销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十经申请程序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至八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九核定使用的“饭店;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英文“RED”“RADISSON”构成,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九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九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服务的提供者为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九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一、四的所有人已处于吊销状态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一、四的商标权消灭,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