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1492号“SKYSCANN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089号
申请人:SKYSCANNER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1492号“SKYSCANN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8880510号“SKYSCANNER”商标、第37083647号“SKYSCANN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设计、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