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46761号“BEST AMIN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088号
申请人: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46761号“BEST AMI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人和动物用微量元素制剂、矿物质食品补充剂、酶膳食补充剂”商品,复审商品与第11431721号“安美诺巧姿美学AMIINO”商标、第18488033号“安美诺生医AMIINO”商标、第18488077号“AMIINO”商标、第32861359号“ARMI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第37783419号“AMINOB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介绍;商标注册情况;有道翻译结果;例证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删除“营养补充剂、人和动物用微量元素制剂、矿物质食品补充剂、酶膳食补充剂”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可译为“最好的氨基的”,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