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紫沐 ZIM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16820号“紫沐 ZIM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390号

       

      申请人:雪然美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716820号“紫沐 ZIM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39710号“紫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满一年后审理本案,并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10月6日因注册商标专用期限届满未续展已无效,至本案审理时,无效已满一年。
      驳回决定中还援引第34338279号“紫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驳回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油精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固体香料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紫沐”与引证商标二“紫莯”呼叫相同,字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此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洗发液、口红、爽身粉、身体乳液、美容面膜、香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精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