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转让_“Galax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934528号“Galax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243号

       

      申请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34528号“Galax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分别为第25386438号“星系”商标、第3619182号“GALAXY”商标、第32340530号“GALAXY A90”商标、第32340531号“GALAXY A70”商标、第32340532号“GALAXY A50”商标、第32340533号“GALAXY A30”商标、第32340534号“GALAXY A10”商标、第33775410号“GALAXY 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等待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三、引证商标三至七核定使用的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已被驳回。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于2018年10月10日由株式会社奥连特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核准,申请商标转让予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即申请人。2.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本案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且申请商标转让完成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