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032024号“BDS SUSPENSI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087号
申请人:福克斯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32024号“BDS SUSPEN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328962号“宝顶山bds及图”商标、第5046726号“BOS”商标、第2015129号“BOS”商标、国际注册第775076号“B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再审理本案。申请人将对第33254437号“B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采取措施。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中被决定继续有效,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