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1787240号“ccj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240号
申请人:英国钰晟品牌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弛洋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3日对第21787240号“ccj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848915号、第6808063号、第6808062号“CC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CCJ》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申请人将“CCJ”商标交由“广州摩达皮具实业有限公司”使用,长期以来的持续宣传和使用,在相关消费者中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
2、著作权登记证书;
3、其他商标的部分通知书及争议商标的信息;
4、申请人宣传照片及宣传画册
5、广州摩达皮具实业有限公司的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03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18年12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风帽(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等商品上;第09类眼镜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2013年《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风帽(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书包、眼镜等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且提交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登记时间为2019年04月30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2016年11月03日。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等规定,但并未明确具体的事实理由。因此,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