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绿特健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15282号“绿特健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342号

       

      申请人:青海绿特美健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5282号“绿特健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20292号商标(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包含文字“绿特健美”,在整体认读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93092号、第9544278号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