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远能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537543号“远能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545号

       

      申请人:荣昌区昌州街道远能床上用品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37543号“远能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65109号“远能及图”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621437号“远能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