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104447号“杰妮诗 JIENISHI 及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289号
申请人:李翠娥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04447号“杰妮诗 JIENISHI 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包含文字“杰妮诗 JIENISHI ”,在整体认读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3413号、第1614959号“图形”商标、第2012029号“旅行爽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