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87778号“粤娘 YUENI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068号
申请人:中山市雅尔达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87778号“粤娘 YUEN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57305号“JUICE EASY及图”商标、第23993320号“惠明源HUIMINGYUAN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外观设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