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170345号“戴金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230号
申请人:张丽君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70345号“戴金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具有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表”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