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GOLDEN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923161号“GOLDENH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623号

       

      申请人: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3161号“GOLDEN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引证的第15187378号商标已被核准注销,第31677654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据此,前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引证的第16268288号、第8824815号、第10463391号、国际注册第98384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