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132016号“太平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632号
申请人: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32016号“太平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99253号“太平洋出国服务”商标、第11199254号“太平洋留学”商标、第11199252号“太平洋移民”商标用在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上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