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426240号“UNDER THE WEATH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376号
申请人:安德瑟威瑟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百瑞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26240号“UNDER THE WEATH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23759号“under the WEA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UNDER THE WEATHER”与引证商标外文部分“under the WEATHER”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