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209580 - 商评字[2020]第0000091740号 - 申请人:深圳市渲爱珠宝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209580号“金佑KINGY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740号

       

      申请人:深圳市渲爱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09580号“金佑KINGY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45932号“KINGW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被驳回复审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45827号“KINGM 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被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94939号“KIN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金佑”及字母组合“KINGYO”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35808号“金雨琪 KING YQ”商标、第6017174号“KINGGO”商标、第6876174号“KINGYA”商标、第6267297号“无限创造 KINGBO及图”商标、第7601496号“冠裕电子 KINGYOO及图”商标、第15145045号“KINGYU”商标、第13359729号“肯同 KINGTO及图”商标、第15195993号“KUNGYO”商标、第15307925号“KUNGYO”商标、第23578549号“KINGSO”商标、第31005384号“KINGMO”商标、第31015782号“KING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及引证商标十三至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有差别,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