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IMI Precision Engineer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452502号“IMI Precision

    Engineer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614号

       

      申请人:埃迈诺冠(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长信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52502号“IMI Precision Engineer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5127号“imi's new secr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79992号“慈米I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124378号“II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496781号“IM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842463号“IM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901988号“1MM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9048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已在类似服务上并存,且亦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及推广,已与申请人产生特定联系,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引证商标三至七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