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684548 - 商评字[2020]第0000085591号 - 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正捷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684548号“WOLF ZO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591号

       

      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正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84548号“WOLF Z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6404号“老狼OLD WOL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411457号“IIIOL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283269号“WOLVES BY SEPTWOLV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286032号“SEPTWOLVES WOLV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20771号“e狼EL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五均因期满未续展无效。申请人是众多“WOLF WAY”、“狼道”及“WOLF ZONE”商标的所有人,申请人商标具有悠久的历史,并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是这些商标的合理延续,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和五的商标信息、申请人部分商标档案信息打印件、(2012)高行终字第1546号行政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的专用期分别于2019年5月6日、2018年10月13日届满,商标所有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五均已丧失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五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部分“WOLF”可译为“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用皮装饰”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用皮装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