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1237770号“鲨鱼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06337号重审第0000001681号
申请人:安徽火星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06337号《关于第31237770号“鲨鱼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30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985419号“鲨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故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
1、第3848846号“鲨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分别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247号、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6179号决定撤销注册,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2、第22954448号“鲨鱼及图”商标、第22721999号“鲨鱼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已分别经商评字(2018)第213687号、商评字(2018)第20889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书已生效。
3、第30396563号“鲨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经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该通知书已生效。
4、第4196540号“鲨鱼神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已被撤销注册或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六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