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5859164号“ROCKWOO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52555号重审第0000001702号
申请人:洛科威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52555号《关于第25859164号“ROCKWOO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32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8214415号“TUO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见166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不再构成第25859164号“ROCKWO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无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片和金属板”一项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041175号“ROCKW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金属格栅;建筑用金属附件;金属天花板;建筑用金属加固材料”五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金属门装置”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序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片和金属板”一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樊莉
赵辉
何旭卓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