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6785333号“Somatoline Cosmet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2709号重审第0000001685号
申请人:L.曼纳缇-H.罗伯茨意英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02709号《关于第26785333号“Somatoline Cosmet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727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904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生效判决,即(2019)京73行初5117号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撤销第12804019号“Somato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决定有效,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新发生的事实变更情况,重新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