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摩尔国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609538号“摩尔国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447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弈纵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孵创(深圳)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9538号“摩尔国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2965720号“摩尔科学探究 MOORE INQUI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053442A号“摩尔宠物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及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摩尔”,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国际象棋、棋盘游戏器具、扑克牌、棋、游戏器具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国际象棋、棋盘游戏器具、扑克牌、棋、游戏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