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UNSEAP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5574号“SUNSEAP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787号

       

      申请人:SUNSEAP GROUP PTE.LTD.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5574号“SUNSEAP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81673号“SUNSEA”商标、第5980122号“辉海 SUN&SEA及图”商标、第158395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10月9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9)第W038893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83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和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与能源效率相关的顾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