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02000号“WHIPLASH FACTO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821号
申请人:谷山商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02000号“WHIPLASH FACT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27673号“WHIPLA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区别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另,鉴于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关于产品介绍的截图、产品展览、销售图片、销售额表格、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相关文件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WHIPLASH FACTORY”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 WHIPLASH”,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钓鱼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钓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