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85392号“FLAVORCRIS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816号
申请人:卡文迪什农场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5392号“FLAVORCRIS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不是一个固有的英文词汇,而是申请人独立创造的臆造词,本身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且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在加拿大等国家成功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谷歌有关的搜索结果、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信息、网络词典关于“flavorcrisp”的释义、申请人官网截图、加拿大和美国的商标注册信息、获奖情况、推广活动报道、网络媒体的相关文章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大写英文“FLAVORCRISP”构成,可译为“风味脆的”,是对口味的形容,整体使用在第29类土豆片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了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的情形亦不能成为其在我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