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341230号“铺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815号
申请人:北京老铺黄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41230号“铺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945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065773号“达隆巴TAKLUNG P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构图和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鉴于本案两引证商标已共存,说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亦可共存。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铺老”被图案包围,整体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十分相近,且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手镯(首饰)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