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092763号“云湃YUNP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387号
申请人: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92763号“云湃YUNP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29239302号“云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047679号“云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7614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提出异议申请;申请商标与第16427801号“乐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除申请人理由中所述引证商标外,我局驳回决定中亦引证了第305105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三、五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存在差别,未构成近似,故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云湃”与引证商标一、三“云湃”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