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QUA SYSTEM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858474号“AQUA SYSTEM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161号

       

      申请人:邦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8474号“AQUA SYSTEM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268748号图形商标、第29939850号图形商标、第19998463号“TERRABLUE及图”商标、第G1291449号“AQUASYSTEM”商标、第G1291449号“AQUASYSTEM”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外文含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已向我局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同意书》及公证原件。
      时至本案审结之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橡胶或硫化纤维制阀、浇水软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半成品塑料制品等、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用于楼房和设施的塑料制品,特别是聚丙烯制品,特别是管子和连接件;部分加工产品,特别是聚丙烯制品,特别是管子,软管(非金属),管子和连接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橡胶或硫化纤维垫圈;管道垫圈”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橡胶或硫化纤维垫圈;管道垫圈”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