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3842557 - 商评字[2020]第0000090149号 - 申请人: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3842557号“怡星 童乐汇KIDS TI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149号

       

      申请人: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842557号“怡星 童乐汇KIDS 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874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5386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226109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09203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133224号“KIDS TIME一切为了孩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139802号“Kids 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533939号“怡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412883号“星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分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八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八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KIDS TIME”,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间存在关联,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