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853601号“东森YOYO幼儿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751号
申请人:东森电视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江(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853601号“东森YOYO幼儿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9804号“东森及图”商标、第2017022号“东森”商标、国际注册第1414624号“YOYO”商标、第34528831号“YOYO”商标、国际注册第1438300号“YOYO SMART ERGONOMIC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已获准注册商标信息、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被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五被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公告牌、光盘(音像)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学仪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扬声器音箱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东森”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及引证商标二“东森”相同,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