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数字芯王牌 DIGITAL VIDEO SYSTE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673011号“数字芯王牌 DIGITAL VIDEO

    SYSTE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733号

       

      申请人:广州王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73011号“数字芯王牌 DIGITAL VIDEO SYSTE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纯臆造词汇,用在申请商标指定服务上,整体具有显著性特征。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已有在先权利商标的补充申请。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获荣誉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数字芯王牌”、外文“DIGITAL VIDEO SYSTEM”及图形组合而成,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于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加以区分的显著性并便于识别。申请人已获准注册的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并非同一商标,其已获准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