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134975 - 商评字[2020]第0000085885号 - 申请人:边宗强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34975号“边说边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885号

       

      申请人:边宗强
      委托代理人:淄博天资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34975号“边说边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性增强,可作为商标注册,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名片及包装袋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边说边笑”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可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