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20996号“边说边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884号
申请人:边宗强
委托代理人:淄博天资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0996号“边说边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性增强,可作为商标注册,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面效果图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边说边笑”整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可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