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385825号“中元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410号
申请人:北京中元成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85825号“中元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中元成”为申请人核心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第33784891号“中元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