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2304号“solid energ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437号
申请人:SOLIDENERGY SYSTEMS,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2304号“solid ener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290099号“SOLID”商标、第5636828号“索雷德 Solid及图”商标、第19898064号“SOLID”商标、第21627212号“Solid Energy”商标、第2018634号“energy及图”商标、第9837764号“能量”商标、第6430134号“能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尽快将“智能手表”商品修改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38类、第41类商品及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及引证商标所有人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中独立识别文字“solid”、“energy”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中的文字“SOLID”、“energy”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四“Solid Energy”文字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板电脑、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电池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智能手表”商品经我局核准删减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属于我国所接受的商品范围,故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在第38类服务、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尚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服务、第41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