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74906号“露露 LEM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189号
申请人:加拿大露露乐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4906号“露露 LEM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9738号“露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9999号“露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874298号“露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874300号“露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17179997号“柠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584242号“乐萌 LE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226702号“朗萌 语言艺术 LEN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4235174号“LEMON FIT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5885067号“中体柠檬 LEMON 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2296357号“LEMON SPO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2149627号“LEMONPHO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8735965号“LEMON YO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9745052号“LEMONK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引证商标六注册情况、类似情形的商标档案、关于申请人及其商标的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十至十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十至十三核定使用的“观光旅游;实际培训(示范);旅行陪伴;教育;录像带发行;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培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露露”和英文“LEMON”构成,与前述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取得了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引证商标六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4月21日